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3修订版)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3-08-01

 

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3年5月26日政协第二届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9日政协第三届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4月11日政协第四届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称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提案办理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届中,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出提案服务。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接受浙江省政协、舟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对于在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提案初选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表彰。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委员和在普陀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区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作为第一提案人;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召集人签名;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以电子文本或纸质提交大会提案组或者提案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提案组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全体委员报告审查立案情况。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八)内容空洞、建议笼统的;

(九)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它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员 承办提案的中共普陀区委及有关部门、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遵守提案办理时间,在交办后三个月期限内必须对提案进行答复。对内容紧急的提案应及时办理。如确因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没有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各参与提出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复文应附征询意见表。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将征询意见表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反馈的,视作满意处理。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政协舟山市普陀区提案委员会。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对交办的提案,如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在收到提案后七日内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提案办理应当避免转给提案者本人办理的情况。  

(三)在办理提案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和答复。  

(五)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委员提出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批办,在书面答复前,应先面商沟通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条 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对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有建设性的意见或有较好参考价值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要根据《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办理规定》筛选出重点提案初选件,报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提案的答复,由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报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对提出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行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返回上页】【打印】【关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ptzx.putuo.gov.cn) 版权所有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1号楼 电话:0580-3019377 邮箱:ptzx@putuo.gov.cn

浙公网安备 33090302000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