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舟普政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区政府对《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舟普政发〔2003〕1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赋予的职责、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密切政府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我区的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区人民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在大会期间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
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区政协委员和在舟山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以及参加市、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区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经市、区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审查立案属政府工作范围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办理。办理工作要注重实效,立足解决问题,确保办理质量。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建议、提案实行归口办理。区属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
第六条 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应直接参加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分管领导,确定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七条 建议、提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承办单位后,会同区人大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召集承办单位统一交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7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回执签字盖章后,反馈区政府办公室。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交办件7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填写退办单退回区政府办公室,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填写的退办单应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退办件由区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按程序交办。
第九条 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根据实际办理情况,可在收到交办件7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区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协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
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其中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督办件和区政府领导领办件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督查室。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表述不够清楚的应在办理前及时与建议、提案提出人联系,弄清办理要求。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有全局观念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承办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职权,在办理答复中应胸怀全局,站在政府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认真答复和落实办理事项。对建议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要依法积极采纳。凡是应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落实;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提出人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以及其它事关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应先呈送区政府有关领导阅示,再按区政府领导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或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并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讨论谋划解决办法;提出的办理意见,应报区政府办公室,呈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行答复。其中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经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避免办理工作的盲目性。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对一时把握不准的问题,或者本单位职权范围难以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请示,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既不能草率行事随便答复,更不能敷衍推诿回避矛盾。
第十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限期答复。承办单位一般应在建议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把办理结果向建议提案提出人作出答复。内容紧急的须尽快办理答复。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遇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要答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对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并将协办意见在45天内以书面形式函告主办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应同建议、提案提出人进行面商。通过面商听取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共商解决办法,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可与领衔人面商。内容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协商解决办法,或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与面商。因特殊情况面商有困难的,要通过其它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答复建议、提案应以区政府办公室指定的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应写领衔人姓名等几名代表(委员),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明确,表达通俗易懂,用语诚恳谦逊。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中一般应逐条加以阐述,作出明确回答。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提案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提案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提案问题因条件、政策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提案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答复件要附寄办理情况征徇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即可。承办单位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后分别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凡建议、提案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处理,并限期再次作出答复。
第四章 督查与总结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落实工作,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督促具体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抓紧落实;对答复为“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答复“不能解决”或未予采纳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弄清情况核实原因,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对视察、检查、评议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件,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建议、提案办理进行综合分析和调研,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交流办理经验,同时及时向区政府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对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牵涉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帮助解决办理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建议提案的网上办理和网上发布,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总结内容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领衔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必须有具体事例)、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件、征徇意见反馈表及书面总结材料等有关文稿,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与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一起对政府部门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类别标记:
舟山市普陀区××××文件
舟普××函〔201×〕×号 签发人:×××
××××××(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届人大×次会议第×号议案(建议)的复函
×××等×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的议案(建议)收悉。现将议案(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答复内容)××××××××××××××××××××××××××××××。
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单位印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 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
附件2
类别标记:
舟山市普陀区××××文件
舟普××函〔201×〕×号 签发人:×××
××××××(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复函
×××委员(民主党派):
您(贵委)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答复内容))××××××××××××××××××××××××××××××。
感谢您(贵委)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单位印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协办单位。
附件3
舟山市普陀区××××文件
舟普××函〔201×〕×号 签发人:×××
××××××(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届人大×次会议第×号议案(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议案(建议)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由我局(委、办)协助办理此议案(建议)。经研究,并与×××代表沟通,现将协办意见函复如下:
(答复内容)××××××××××××××××××××××××××××××。
以上意见,供你们在正式答复代表时参考。
(单位印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4
舟山市普陀区××××文件
舟普××函〔201×〕×号 签发人:×××
××××××(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主办单位名称):
×××委员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由我局(委、办)协助办理此提案。经研究,并与×××委员沟通,现将协办意见函复如下:
(答复内容)××××××××××××××××××××××××××××××。
以上意见,供你们在正式答复委员时参考。
(单位印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5
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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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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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件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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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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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是否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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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复还有何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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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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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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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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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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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寄给领衔代表;
2、代表填写此表后,请寄答复单位;
3、承办单位收到“征询意见表”后,即复印分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代表工委。
附件6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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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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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件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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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是否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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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复还有何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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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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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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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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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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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寄给领衔委员;
2、委员填写此表后,请寄答复单位;
3、承办单位收到“征询意见表”后,即复印分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
附件7
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办理情况反馈表
建议 号 议案 号 |
代表人 |
案 由 |
办案形式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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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座谈会 |
走访 |
约 谈 |
电话联系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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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建议(议案)办复完毕后,将此表送寄区政府办公室。
2、反馈表不够,请承办单位自行复印。
附件8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反馈表
提案 号 |
提案人 |
案 由 |
办案形式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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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座谈会 |
走访 |
约 谈 |
电话联系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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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提案办复完毕后,将此表送寄区政府办公室。
2、反馈表不够,请承办单位自行复印。
附件9
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退办单
案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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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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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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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办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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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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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办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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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单位 主要 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盖收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