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2-12-27

 

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2012年3月5日政协第四届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高质量提案的积极性,根据《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提案总数的5%。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区政协委员和在普陀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区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提出的提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从当年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承办单位已经办复的提案中产生。提案内容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案必须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表述清楚,分析准确,建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推进作用。

(三)提案被党委、政府采纳后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五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 协专门委员会也可自荐。

(二)初评。由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材料以及提案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意见,报提案委员会。

(三)审议。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优秀提案初选件按照提案总数8%的比例,进行审议遴选,在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提出优秀提案建议,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提案获得者以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区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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