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办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2-12-27

 

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办理规定

 

(2012年3月5日政协第四届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提案办理和落实,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遵循“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多层次督办,力求增强重点提案办理实效。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从立案的提案中精选一批高质量提案,报主席会议研究确定为重点提案(一般为3至6件)后进行重点督办,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

第四条  重点提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注民生,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提案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三)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所提建议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进工作有重要作用。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按照预定数的2倍,从各类别提案中选出重点提案初选件,在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二)审定。区政协主席会议从重点提案初选件中确定当年的重点提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坚持重点提案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区政协领导督办。

(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四)重点提案的办理,可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或视察、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五)对提案办理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目前解决不了而列入计划解决的重点提案,要重点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给予宣传报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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