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关注远洋渔船登临检查面临的问题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王佳琳反映:高质量发展远洋渔业是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海上桥头堡,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途径。远洋渔业是中国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始终秉承合作共赢、安全稳定、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深化远洋渔业对外交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互利共赢合作。我国是太平洋海域远洋渔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在该区域注册的渔船达1400余艘,超过该区域总体有效注册数的60%。近期,围绕远洋渔船登临检查开展调研,发现如下问题:
一、当前远洋渔船登临检查的情形
(一)“扰船扰民”影响渔业生产秩序。少数国家在太平洋海域漠视国际规约、违背渔船生产逻辑,长期以“列入IUU名单”等手段为威胁,对我国远洋渔船开展不合理、长时间的登临检查,严重扰乱太平洋区域渔业生产秩序。以远洋鱿钓船为例,鱿钓作业一般发生在夜间,船员作息时间颠倒,白天休息、晚上作业,但他国检查船罔顾渔业作业规律,白天长时间的检查和盘问,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严重不足,夜间作业无法正常开展。同时,他国检查船登临检查一般持续时间约4小时,有时甚至长达7—8小时,检查期间我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区域涉及船舱、甲板、驾驶台等除船员室外的所有场所,长时间的检查严重影响渔船正常作业。
(二)“不合法不合规”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检查船在登临过程中会依据远洋渔船违规行为做出惩罚提议,其中最为严重的为列入IUU名单,被RFMO对列入IUU名单的远洋渔船将会面临取消注册、吊销渔船证书、停港停产、变更所有人、巨额罚款等处罚。对渔船和企业来说,这类处罚会造成远洋渔船无法获得合法捕捞认证,直接影响渔获物出口,渔船所属企业则会被吊销资格,取消资质,并且渔船一经列入IUU名单,将难从移除;对国家远洋渔业发展来说,IUU渔船的船旗国在渔业谈判中,需要对捕捞配额、船队规模、其他养护管理措施话语权公信力做出巨大牺牲,以换取将渔船从IUU名单中移除。
(三)“不通语言、强迫劳动”影响生产效果。太平洋海域登临检查执法人员使用的语言大多为英语,现场出具的检查问题清单报告也仅有纯英文版本,而远洋船员普遍不懂英语,双方存在交流障碍,信息严重不对称,船企面临海上申辩难困境,进一步影响了远洋渔业生产效果,增大了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由于远洋捕捞作业时间不固定,船员船上工作环境相对特殊,空间狭小、业余生活单调、船上的等级制度、歧视、不同国籍文化冲突和欺凌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导致海员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船员自身的身心健康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美国等相关国家登临检查甚至给予相应的处罚提供了借口。
二、远洋渔船应对公海登临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一)推进公海捕捞合法化,遵守国际公约。一是应当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船员关于国际渔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明确严重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违规的后果,提升他们遵守国际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的自觉性;二是远洋渔船应遵守有关海洋哺乳动物、海龟、海鸟、鲨鱼等保护规定,认真记录误捕及释放情况,禁止在船上留存、转载和有、食用;三是远洋渔船不得在他国港口内或通过他国管辖海域,不得丢弃船上渔具、渔获物或其他杂物,不得排放油污、污水,不得在海上丢弃任何塑料垃圾。
(二)推进远洋行业管理合规化,强化监督力度。一是扎实推进远洋行业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远洋渔业的管理部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加强对捕捞许可的审核和检查,确保远洋渔业企业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资源养护意识;二是远洋渔业协会作为政府和远洋渔业企业沟通的桥梁,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在行业内做好履约作业的宣传,积极应对公海登临和检查的必要性;三是依法保障包括外籍船员在内的船员工作条件和待遇。包括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合理安排船员工作与休息,理解、尊重、包容船员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及时为生病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帮助等。
(三)推进执法巡航常态化,保障船员利益。结合全球各海洋国家巡航次数的增多,我国海警通过巡航保护中国渔民和渔船是比较安全有效的方法,可以减少部分国家对我国远洋渔船非法登临检查,也能规范我国渔船合规捕捞。近年来,中国海警局积极适应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制度变革,加强对公海作业渔船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公海登临检查,严厉打击IUU捕捞活动。同时,《公约》不排斥“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我国可以和相关国家之间相互授权对方登临己方船舶,以加强本国远洋渔船再公海和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捕捞的合规性。
(四)推进登临制度立法化,维护国家安全。当前我国的登临制度受政策外交的影响较大,且登临权多见于部门立法。但部门立法法律效力层次低,缺乏海洋综合管理的整体性设计。针对目前我国海上分散性立法和与邻国海洋纠纷高发的现状,尤其是紧追权和登临权是《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两项重要海上执法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建议由国务院以立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执法和海洋维权条例”或“关于海上执法和海洋维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形式,规定我国各海上执法部门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的职责、职权、责任、海上执法和维权的措施、议事协调机构与机制等。待时机成熟时,相关权力和程序以修法的方式完善到充实《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或者以综合性立法(如《海洋基本法》)的形式加以完善。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