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存在问题亟待关注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09

区政协特约信息员张琦琪反映:随着全面三孩生育政策落地,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正处在一个需求快速增加、人民群众迫切期待、社会高度关注的特殊阶段。我国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但高质量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基础托管服务过剩、优质托育费用较高、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亟待关注提升。

一是基础托管服务过剩。2016年起,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但全国常住人口出生率仍连年下降,已从2016年的13.6‰下降至2022年的6.8‰。因新生儿逐年减少,托育机构供大于求,部分机构存在托位使用率低、经营效益差等问题,无力提供高质量托育服务,导致出现“基础托管服务过剩、优质托育服务不足”的结构性问题。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为例,2016年出生人口为2400人,2023年仅为921人,出生率从7.47‰降至3.21‰。虽出生人口持续下降,但普陀本岛地区及六横镇每千人口托位数却持续上升,现已达到5个左右。

二是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目前,当前育儿家庭普遍表现出对托育机构保障婴幼儿安全与健康能力的不信任,一些托育机构的“硬件”环境无法满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使得育儿家庭难以安心入“托”。托育机构课程设置随意性较强,且过度依赖国外课程,与婴幼儿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特色的保育、照护、保健等综合化服务相对较少,开发应用的托育服务产品也缺乏辨识度,难以满足育儿家庭托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三是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托育服务的职业资格证书,缺乏对口的专业资质认定,专业托育教师队伍建设缺乏规范性指导。同时,托育服务机构的招聘对象一般为幼师专业的毕业生,但出于薪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尊重度等方面考虑,这些毕业生的首要择业选择多为公立幼儿园的在编教师,仅将托育服务机构作为中转站,工作认同感较低。托育服务机构的教师工资一般在3000-4000/月,由于收入水平不高,托育服务机构被认为是就业的“最末选择”,专业托育教师队伍建设困难,拥有3岁以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托育教师占比较低。

四是优质托育费用较高。我国托育服务机构的价格普遍偏高,即便部分民办托育机构转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后入托价格下降,但由于房租和人员经费等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也将导致托育服务机构难以实现营收平衡。如托育服务机构对场地要求较高,特别是对消防通道的要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符合该条件的场地往往租金高昂。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为例,2023年普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平均保育费约占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9%,折合2550/月。民营托育机构收费大多在2000元以上,非普惠性托育机构价格则在4500元以上。

对此,建议: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性托育服务发展指导意见,以稳定的方式确保财政支持力度。以社区为单位,对公办托育机构建设进行科学测算和按需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优先为贫困、单亲、多文化家庭以及残疾患病的婴幼儿提供服务,发挥公办托育机构兜底保障与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具备条件的民办托育机构普惠发展。将托育服务资金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托育补贴和报销政策,减轻入托群众的家庭负担。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学前教育专业增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方向。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建立托育服务人才资格审查制度。从国家层面制定托育服务人才资格准入的学历要求,与岗位匹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条件,以及相应的审查程序与人才退出机制,并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托育人员工资长效增长机制,提升岗位吸引力。

三、规范托育机构课程设置。强化托育机构本土化课程研发和创新设计,培育托育服务行业民族品牌,支持优质托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建立国家托育服务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特别重视培养婴幼儿的中国文化根基,确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融入托育机构保育的主要形态,融合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发展目标。相关部门要对托育服务课程内容实施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和制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从而真正提供符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惠及更广阔婴幼儿群体的优质课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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