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宿业存在三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普陀区财政局唐伟反映:民宿是旅游住宿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传统住宿业,是通过与互联网资源的有机融合形成的一种新业态属性的共享旅游住宿方式。在民宿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薄弱、邻里纠纷等问题暴露。
一是管理政策体系不健全,监管仍较难。区别于传统酒店业,功能属性的多样性使民宿产业的监管涉及旅游、卫生、消防以及工商税务等多部门。但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针对民宿单独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导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对民宿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仍为无法可依、难监管局面,部门在行政监管上缺乏统一的指导方向,各部门没有监管主体的主次之分,也难以协同统一。如2020年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虽然将“共享住宿”写入,但指导性政策和行业标准无法对民宿业产生法律约束。而2021年修订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是为经营者和服务者的行业自律与自治提供基本的规范参考,地方政府则需要制定当地民宿相关法规。
二是经营管理模式不规范,隐患较突出。由于门槛低,民宿业存在简单将个人闲置房屋改造自行对外租赁等情况,有较大安全隐患、邻里纠纷等问题。在日常经营中忽视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人员登记、物品管理、信息管理不到位,经常出现“一证多人”“无证入住”“假证入住”等现象,民宿经营者部分房源甚至采取不见面交房方式且往往无人值守。不少在居民小区内开办民宿房,由于房屋缺少相对独立性,入住人员身份不定、进出频繁、活动缺少规律,易带来噪声、污染等问题,影响其他居民,引发矛盾纠纷。如2021年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住宅经营民宿起诉案,原告楼下住户诉称陌生人频繁出入,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生活及安全,得到法院支持。
三是相关必备证照不齐全,经营风险大。作为单独的住宿服务产业,民宿的自用住房不满足常规旅游服务的住房管理和资质要求,导致部分民宿以“短租”等为理由,逃避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餐饮服务等住宿业必备证照和进行不合规纳税等问题。如部分民宿以“短租”为幌,逃避旅馆业需要缴纳住宿服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等税费;又如部分以住宅经营民宿的从业者,不仅造成小区水电等公共资源紧张,也不向电力部门申请将用电从居民用电变更为商业用电。以舟山中院审判的一起案件为例,电力部门在抢修某栋楼房时发现用户用电超容,进而发现有业主将楼内八套商品房用作客房经营,但八年来一直未变更用电类型,经营者最终承担了支付近30万元的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严重后果。
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出台民宿产业管理标准与法律条例。对民宿业合法化进行顶层设计,与行业专门法制定相互衔接,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民宿产业既符合现有法律体系规定,又为其合法化找到可行的操作路径,具体可借鉴民宿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制定法律法规。
二是不断增强民宿经营者的服务意识与法律意识。利用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通过内部约束民宿从业者的行为,要求所有的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接受统一的管理,定期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经营者整改落实相关问题,强化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民宿等级评定制度,开展不预先通知的民宿审核,有效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共同联合向民宿经营者、社会公众宣传民宿业相关知识,包括民宿申办程序与要求等,强化从业者的守法观念,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民宿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准入门槛。根据民宿产业发展需要,明确民宿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民宿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民宿规模划分为个体工商经营或其他法律形式,适用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工商税务以及消防卫生等要求,将游离监管外的民宿纳入管理范围,提高民宿在监管部门的登记率。即使是以自有房屋进行小规模住宿服务也应采取许可制,营业必须先行取得执照,严禁非法经营,以确保民宿业始终处于合法化经营轨道。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