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打架”恐至弱势群体无法应助尽助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04-08

区政协特约信息员唐伟反映:近年来,我国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体系,但在安置滞留人员、完善救助服务、救助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尚有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低保和社会救助政策无法兼顾。根据《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要求,滞留站救助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应保尽保要求,此类安置人员应纳入低保兜底政策,但同时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低保享受对象不能同时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导致两个政策出现矛盾。

二是专业性社会救助力量有待加强。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层单位主要为县区一级,乡镇、街道不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站,缺乏专门的民政所等基层救助机构。在救助队伍人员组成上,社会救助队伍普遍存在人数不足、专业力量缺乏的问题,导致社会救助服务长期只停留在针对流量乞讨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满足方面,缺乏稳定的心理辅导、精神干预等专业性社会救助力量。以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救助站为例,全站13个人中,5个人为编外劳务派人员,没有一人具有专业心理辅导经验,主要通过求助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解决。

三是安置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流量乞讨人员在安置落户以后,其监护人应为具体的安置单位担任,但目前的监护人全部都由救助站担任。同时,《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滞留人员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将滞留人员情况纳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参考因素。但根据低保政策,此类人员安置落户纳入低保保障以后,应由困难群众补助经费保障,不应再享有社会救助资金补助,导致经费保障上出现政策冲突。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制度,进一步细化低保低边保障对象和社会救助对象享受兜底保障标准。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加大慈善救助力量等渠道,完善精准兜底保障体系。加大慈善企业等社会救助单位培育力度,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和奖励,引导鼓励慈善企业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实现脱困脱贫长效化,避免安置后因无业导致返困返贫。

二是加强救助队伍建设。通过地方与高职院校合作,以订单式等方式加大专业化、规范化社会救助队伍建设,积极拓宽心理干预、精神慰藉等社会救助领域。完善地方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优化基层社会救助队伍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定期性志愿服务社会救助体系,鼓励有一技之长的社会各领域人员参与。

三是优化救助投入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救助力量参与的多元救治模式,优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大就业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老救助、保险救助、受灾救助等不同类型社会救助力度,加大政府公益性岗位等造血型救助载体开发力度,通合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民资企业等推出勤杂类等救助型岗位,打造从救助到安置再到就业的“自我造血”型社会救助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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