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重拳整治渔具网目尺寸过小现象
区政协办公室反映:渔具是渔业资源捕捞的基本工具,为了实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国家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最为典型的禁渔期的实施就对渔业资源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但是若没有捕捞渔具的规范管理,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还是无法真正实现。
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依然在衰退,而使用违规渔具甚至是禁用渔具捕捞作业却依然普遍存在,渔业捕捞陷入资源状况越差、渔具破坏性越大的恶性循坏。不仅仅渔民知道、渔区的老百姓知道,就是职能部门也知道渔具网目尺寸越来越小,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少之又少。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为保护舟山渔场渔业资源,保护浙江海洋环境,一直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江浙沿海一带最为重视破坏海洋资源类案件公益诉讼的检查院之一,就算如此,自2018年以来,共办理了14件非法捕捞案件。其中除1件使用电鱼禁用方法外,其余13件案件中的渔具网目尺寸均小于农业部的规定,且小于规定50%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可见渔具网目尺寸违规程度严重,亟需国家重拳整治违规渔具乱象,建立并织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网。
一、渔具网目尺违规的几个主要问题:
1.从网具源头看,市场上销售的渔具网目尺寸普遍小于农业部规定。2013年底农业部出台的准用渔具、过渡渔具、禁用渔具以及特许网目尺寸等制度主要适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而对渔具的制造、拼接、修补等环节基本没有约束力。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为例,该区渔船所需渔网采购自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本市岱山网厂、本区螺门渔具厂(该厂从台州进购半成品渔具网片,进行拼接后销售)和沈家门滨港路一带的渔网经营户。普陀区检查院于2020年对现场正在加工、已经成品和经营户正在销售的渔网进行测量,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9mm、25mm、51mm,而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54 mm;拖虾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是10 mm、14mm,而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25 mm;灯光围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而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35 mm,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20mm、80mm、50mm,而农业部规定三种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10mm、90mm、50mm。这还是市场上常规的网目,不包括有经营户销售国家禁用渔具地笼网的情况,普陀区螺门渔具厂就曾为渔民修补过外地市场所购的网目尺寸为15mm的拖网。
2.从政策落实看,最小网目尺寸的过渡期政策标准被一降再降。2013年11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对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过渡期后,部分网具将被认定为禁用渔具,部分则成为合法渔具。2016年8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出台《关于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意见中“密眼囊网”尺度把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50%以上的囊网,定为“密眼囊网”,小于密眼囊网尺寸标准的网具列入整治取缔范围,这就导致了浙江省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实际采用“密眼囊网”的标准。普陀区现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渔船1262艘,其中,实际从事拖网(包括单拖、双拖、拖虾)和帆张网有囊网作业的渔船约占总数的70%,渔具网目尺寸普遍不符合农业部规定,且小于规定50%的占有一定比例。
3.从诱发因素看,渔获物幼鱼比例监管成执法盲区,诱发网目尺寸严重偏小。2015年9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2016年12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2018年2月农业部出台《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但事实上海洋作业很难对幼鱼实施保护,一网上来渔民根本不会按标准区分幼鱼,而且很多鱼种离水不久就死亡,就算你分出了幼鱼又能怎样?另一方面,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执法检查没有到位,未对销售幼鱼进行强制性规定,在利益驱动下,捕捞作业的渔具网目尺寸严重偏小,甚至直接使用违禁渔具。比如饲料鱼的交易需求刺激帆张网作业捕捞大量幼鱼或加装衬网后捕捞虾籽。
4.从监管合力看,监管环节多,执法联动不足。渔具监管有制造、销售、使用、修补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据了解,涉渔县区相关单位对渔业捕捞渔具基本没有单独或联合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也基本没有办理过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违规渔具行政执法案件。与此同时,渔具违规使用往往伴随证业不符等问题,监管治理更需要多部门联合,以形成闭环管控合力。
5.从主观意志看,职能部门和乡镇地方政府唯恐管理过严渔民吃亏。海洋不像土地可以划分使用权,具有捕捞许可证的各地渔船都可以到东海渔场捕捞,这就导致每一个地方都怕整治过严自己的渔民会吃亏。我这儿渔具合规了,其它地方渔民用的渔具网目尺寸小了,同在一个海域捕捞显然吃亏了。海上执法本就难度大,本地渔船靠岸时是很容易对渔具进行检查和管理的,但外地渔民捕捞后会直接离开去外地销售,很难对他们的渔具进行管理,单靠某个海域的职能部门和乡镇地方政府对当地渔具进行监管,对渔民民来说显然有失公平,造成渔民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乡镇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
6.从执法配置看,执法力量与执法对象不匹配,导致对海洋渔业捕捞渔具的监管执法力度不足。以普陀区为例,东海海域捕捞渔船既有省内也有省外,普陀海域面积6269.4平方公里,而普陀区渔业执法力量仅有140人左右,执法力量明显不足,无法全方位开展海上登船执法。
二、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规范标准化渔具制造和销售。省政府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制订渔具制造业的国家标准或国家层面的行业标准,实施渔具生产许可制度,规范渔具制造标准。
2.开展不合规渔具更换工作。结合不同作业方式的网具自然更换规律,允许渔船作业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更换完毕。对证业不符的渔船加强分类施策,确保渔具整治与证业不符治理工作共同推进。
3.加强执法联动。各地海洋与渔业、市监、商务、公安、海警、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禁制造和销售和使用违规网具,增强海上执法检查频次,加强违规渔具的收缴和清理工作。同时,合并执法,尽量做到全省甚至全国一盘棋。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立足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侵权行为,依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增加违法成本。健全非法捕捞案件的线索移交处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打击合力。
5.强化渔业法规政策和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加大渔业法规政策和渔业资源保护宣传,引导渔民主动更换违规渔具、销毁禁用渔具。在禁渔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幼鱼资源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