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害补偿有关问题的建议
区政协委员缪凯申反映:近年来,我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一些海岛沿海地块成为冬季北方候鸟理想的栖息地。野生动物有时大规模的集体活动,会对周边农作物等造成影响和损坏。
今年以来,我区六横、桃花等海岛沿海地块油菜遭野生鸟类啄食严重,其中损害严重地块约410亩、中度受损约250亩,造成农民经济损失20余万。根据农业专家的推断,极有可能是周边活动的野鸭种群造成的损害。据了解,野鸭种群中的绿头鸭、罗纹鸭、绿翅鸭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为此建议:
1.相关部门出台补偿政策并配套资金。设定具体的补偿条件、核准、程序等等,明确在辖区内的野生动物给农民正常的种植业、养殖业造成损害的,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探索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流程及补偿比例和限额,使农户在农作物受到野生动物危害时,能按赔偿标准得到保险理赔,增强抵抗野生动物危害风险的能力。
3.支持合法狩猎,适当控制种群数量。从农业生产角度来讲,单纯的补贴、保险是不能彻底解决粮油生产与野生动物危害间的矛盾,近年来野生动物危害呈上升趋势,建议对危害严重种群适当捕杀,控制种群数量,从而保障粮油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