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金融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到区婚姻登记机关 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的建议
区政协特约信息员郭富鹤反映:据区婚姻登记部门反映,全国婚姻登记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状况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至今已实行5年多。在我区,仍然不间断有群众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来人或来电到区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根据当事人反映,去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房产抵押等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
2003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就取消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但是,群众在办理出国留学、移民、购房贷款等事务时,有关部门要求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承担了为公众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2015年民政部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用证部门沟通协商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用证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中心)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此文件精神自从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20年8月省民政厅会同省跑改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规范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应用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0]74号)文件精神,银监部门可以申请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接口,或在当事人办事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办”APP查询验证。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区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和学习宣传,用证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实需要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状况的情况下,方可要求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的业务知识培训,不要随意增加法律法规政策以外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具(无)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的事项,真正把便民服务落实到服务对象中去。
二、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认可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自我声明,但还是有部分金融机构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建议由区银监部门牵头,各家金融机构在办理当事人金融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法规要求确实要出具(无)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由各金融机构出面与区婚姻登记机构对接或根据(浙民事〔2020〕74号)文件精神进行信息共享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