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7-01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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