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7-01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