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 在参与协商民主中树立“新样子”
摘 要:发挥政协参加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是推动人民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树立新时代人民政协新样子的重要实践。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对各参加单位履职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普陀政协探索如何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出发,阐述了发挥新时代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作用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意义,分析了参加单位在政协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普陀政协发挥各参加单位作用的主要途径,并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进行了相关思考。
关键词: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协商民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界别代表性。这些重要论断和部署,为更好地开展协商民主、加强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参加单位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参加单位协商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新形势、新任务为参加单位发挥在协商民主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领域,同时对参加单位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普陀政协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积极探索创建广泛多层的协商平台,切实用好参加单位协商这个民主形式和制度渠道,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让各参加单位履职有舞台、议政有载体、献策有渠道。通过强化学习引领,密切联络联系,拓宽履职平台,发挥专业优势等方式方法,在政协协商民主实践中注重发挥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发挥新时代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意义
(一)发挥新时代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发挥界别优势、彰显政协特色的重要内容。政协参加单位在构建政协组织框架的同时,又是政协的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界别体系中的重要组织力量,智力密集、人才荟萃,较一般界别组织有着机构和组织网络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发挥界别群体优势。发挥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协商民主作用,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协商议政活动,可以更大力量组织挖掘界别人才,更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更加精准汇集反映界别群体的愿望和主张。
(二)发挥新时代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履行政协职能、强化建言资政的重要基础。各参加单位的成员普遍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群众基础和社会形象较好。他们通过参加单位或界别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所联系群体的意愿和呼声,有利于集中民意、民情、民力和民智。同时,委员的个人意见经过参加单位的集中整合,能够集思广益,相得益彰,既能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又能推动政治协商,实施民主监督,扩大政协影响,调动委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三)发挥新时代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以政党、团体加入其中并开展活动的政治组织。随着新时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经济结构、利益关系、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有其特殊的愿望和诉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了解新时期新阶段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状况及呼声;可以吸纳各方面的智慧,改进和完善党和政府的工作;还可以通过相关的界别渠道宣传党的政策、增进共识,有效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做好团结各界、凝聚人心的工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普陀政协各参加单位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政协参加单位没有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政协章程》第二十三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以此规定,任何一级政协的参加单位都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得以参加。基层政协参加单位多沿用上级政协的参加单位,没有严格的按照章程中的“规定办理”进行办理。一般群众甚至部分党政领导只知政协委员,鲜少有人知道还有政协参加单位,更不知道政协参加单位在政协履职是参加单位的重要职能。人为地削弱了政协参加单位的社会影响力,这是导致基层政协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不足以匹配“参加单位”这一身份的重要原因。我区政协也存在这个普遍性的问题。
二是党派作为政协参加单位,本身缺乏一个“单位”应有的基本条件(人、财、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到市一级,县(区)以支部形式存在,人数多的也是以总支的形式存在,算不上一级组织。在舟山,县(区)一级总支和支部有固定的场所,有一定的经费,但要参政要议政要发力,关键在人,县(区)所有的党派总支(支部)都没有专职的民主党派成员,甚至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这种完全松散形的组织结构本身难以和真正意义上的“单位”一样发挥作用,更难以用“参加单位”的身份和由他们所组成的组织——政协保持时刻的互通。
三是作为社会团体的参加单位的主动履职意识还有待加强。作为政协参加单位的社会团体都在体制内,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组织或纪律干预情况下,团体很难有作为政协参加单位应有的资政建言的认知,更难有以政协参加单位的身份来发力的自觉。
四是政协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游离于政协组织之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是党代表或人大代表,鲜少有政协委员;很多党派主要负责人担任着政府和人大领导,相对来说他们自身的政协工作意识不如担任政协领导岗位或兼职政协常委的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身不是政协委员,他对政协的认同自然不如政协委员强烈。目前,我区政协各参加单位,特别是社会团体鲜少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中体现“政协参加单位”的责任和担当,党委对这些单位的考核中也鲜少涉及到单位本身在政协履职中作用发挥情况。
五是党派重复履职造成资源浪费。党派作为政协参加单位的履职和作为统战对象的履职会有很多重复,同一个主题,各民主党派既在政协平台与党政领导协商,又在统战部与党政领导面对面,对双方都是极大的资源浪费。
六是政协参加单位履职情况缺乏考核机制。各参加单位在政协履职过程中没有成文的考核机制,履职情况的好坏没有具体反馈,没有相应的工作压力和监督管理,导致主观能动性发挥较差。
以上问题,很多需要省、市、区三级政协联动解决,特别是涉及组织的问题。很多需要地方党委牵头解决,特别涉及到人事、考核等问题,在我区政协层面,我们从密切联络联系、拓宽履职平台、发挥参加单位优势作了有益探索。
三、普陀政协发挥各参加单位作用的主要途径
五届区政协以来,我区政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各参加单位履行政协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注重发挥各参加单位的特点和优势,拓宽各参加单位履职平台,让各参加单位在政协协商议政中唱主角,在调研监督中当主力。
(一)加强理论学习,深化政协认同,提高参加单位的履职意识。政协参加单位是个组织概念,作为参加单位,该单位的所有成员都有政协履职的权利和义务;政协各参加单位本身又是政协的一个界别,由界别产生的委员具有双重身份,其本身是政协委员外,更是其所在组织在政协履职的代表。为使各参加单位不断增强在政协工作中主动履职的意识,我们通过举办暑期读书会、政情通报会、专题讲座、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深入开展“新时代人民政协新样子”专题讨论活动,强调参加单位利用集体提案、大会发言、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政协履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参加单位的思想认识,引导参加单位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发挥作用。
(二)密切联络联系,广泛凝聚共识,深化政协与参加单位的合作共事。加强与各参加单位的联络联系,完善《区政协领导联系党派团体制度》,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人固定联系1-3个党派团体。通过上门走访、联谊交友等方式,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广泛联络感情,交流思想,进一步强化各参加单位的意识引导。鼓励人民政协参加单位相互多走动、多沟通、多商量,经常性开展联动履职,实现配合协作、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如,每年召开参加单位座谈会,合作撰写集体提案、联合进行视察调研。支持各参加单位知情明政,组织各参加单位听取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通报。指导各参加单位发挥作用,组织开展百名委员“大调研、大走访、大建言”联系界别群众活动,使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出党派团体界别的集体智慧,展现党派团体界别风采,发挥党派团体界别作用。
(三)拓宽履职平台,激发履职活力,创造参加单位作用发挥的条件。为使政协参加单位与政协整体工作在思想上合拍,在行动上同步,我们积极谋划部署,利用政协研讨会、走访座谈等机会,了解参加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将参加单位的活动纳入政协整体工作之中,着力搭建履职平台,不断拓展参加单位履行政协职能的渠道,让参加单位按照政协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活”起来、“动”起来,形成联动效应。安排参加单位在全体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通过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听取参加单位讨论发言,鼓励参加单位以集体提案、政协建议等方式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意见建议。激发政协参加单位的履职活力,把参加单位履行政协共同职能与参加单位具体业务结合起来,彰显特色,通过深入开展“请你来协商”、专项集体民主监督、界别微协商、五送服务基层等活动,支持参加单位联系界别委员、单位成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履职,实现更大范围的有序政治参与。
(四)发挥特色优势,注重提质增效,增强参加单位建言资政的质量。在政协履职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参加单位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压担子”“交任务”。要求参加单位聚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研视察、撰写大会发言材料、提交提案和反应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将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运用到熟悉的领域和最具话语权的问题上,使议政建言既有专业深度、又有社会广度,既有科学性、又有代表性。五届区政协以来,来自参加单位的大会发言材料有47件,占总数的67.1%;社情民意有118件,占总数的45.8%。其中,农工党委员报送“推广沈家门渔港海上停车场管理模式”等2篇信息被全国政协采用。
四、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主观能动性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政协履职学习,不断提升政协参加单位履职本领。要有效整合资源,构建参加单位参与学习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等方式,努力搭建高水平的学习平台。重点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突出抓好政协理论学习。尝试建立各参加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邀请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座谈,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为各参加单位反映意见开辟快捷通道;尝试建立政协机关和各参加单位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协机关与参加单位的联络联系,加强单位活动组织管理,真正使政协参加单位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协内部考核,探索建立政协参加单位履职考核机制。制度带有长期性、根本性和稳定性,在政协内部建立健全参加单位履职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参加单位工作机制是发挥其独特作用的根本保证。具体对参加单位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界别活动、大会发言等。通过完善参加单位履职考核管理,建立参加单位履职档案,通报参加单位履职情况,将参加单位履行政协职能情况纳入政协年度工作考评,进一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三)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充分调动参加单位的履职积极性。组织、统战部门要强化参加单位工作保障,切实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参加单位履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试行把参加单位政协履职纳入到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履职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履职考核后列的参加单位,将由区委和区政协联系领导共同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做出相关整改。
(四)实行交错兼任机制,强化参加单位主要领导履职意识。参加单位主要领导应尽可能安排担任政协委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和党代表、人大代表交错兼任。参加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发挥好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作用,改变以往党派成员中只有政协委员的概念没有党派整体要在政协中履职的认识,要和统战部门一起协同党派在其成员中建立起资政建言的“单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