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捞辅助船配套政策打击地方渔业生产
区政协特约信息员唐伟反映:渔运船即捕捞辅助船虽不直接从事生产,但承担渔船捕获渔获后,及时运送渔获到港口销售职能,不可或缺。但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原则上配套辅助船数不高于所服务渔船数的八分之一。且农业农村部将调整2022年渔业伏休政策,取消捕捞辅助船配套政策,并规定8月1日部分开捕后,所有辅助船不得出海生产,9月16日全面开捕后方可作业。据全国人大代表夏永祥等基层渔民反映,关于捕捞辅助船的这两项限制,不匹配渔业生产实际,对渔业生产、渔民共富造成一些影响。
一是直接削弱渔业经济效益。受柴油价格、人工成本高等影响,渔业生产目前为保本或微利状态,若无配套或无合适数量辅助船配套,将严重降低渔业作业效率。以舟山市普陀区为例,2021年8月份该区流网编组日均产量约12万斤,拖虾编组日均产量约3.2万斤,围网编组日均产量约6万斤。每艘渔运船进出港约需4天,若辅助渔船不能出海收货,单靠捕捞渔船返港销货,将严重降低捕捞渔船生产作业时间和鱼获产量,特别是主捕梭子蟹的蟹笼作业船等渔业作业船本身无活水运输功能。当地流刺网船老大反映,渔获物主要集中在螃蟹、马头鱼等高价值活鲜,2021年8月单船产量约1.5-2万斤/天,不配套辅助船则难保渔获鲜活度,加上约3万元/天的渔船作业成本,捕捞船频繁返港销货会大幅增加渔船作业成本,严重影响收入。
二是直接影响上下游产业链。渔业生产是沿海重要的民生产业,涉及渔业捕捞、渔获销售、水产品加工等上下游产业多环节,特别涉及渔民数量大、利益多。如舟山市拖网作业渔船274艘,拖虾作业渔船998艘,约占全市海洋捕捞渔船的五分之一,仅直接从事拖虾渔业人员就达6000余人,年人均收入约10万元。再以该市普陀区为例,全区600余户水产商户参与销售,大量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仅舟山国际水产城进行运输、出货、扎蟹、初级分拣等务工人员就超过12000人,货运车辆超过3000辆。若一次性减少配套辅助渔船数量或在8月禁止出海作业,将对捕捞渔船效益和上下游相关配套产业造成较大冲击,直接影响产业链健康发展。
三是增加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渔运船收货主要以编组为单位,每艘渔运船进出港约需4天,根据渔业生产实际,为确保渔获及时送达,流网、围网、船敷作业编组应以1:4比例配备渔运船,如按照1:8标准,将大量减少海上运力,每艘捕捞船每日约有2000斤渔获因长时间滞留而影响销售,激化渔业生产矛盾。同时,若2022年8月,辅助渔船船不得出海作业,势必造成捕捞船频繁进出港运输渔获,由于同编组渔船产量不尽相同,导致部分渔船满仓甚至超载后单船回港,加大海上安全隐患。部分辅助渔船可能会诉诸拆除北斗定位、AIS设备、静默无线通讯等违法违规手段,擅自违规出海生产作业,加大渔业执法部门监管难度,产生威胁海上交通线等较大风险隐患。
为此,建议:
一是按比例配套渔运船。渔运船本身不从事捕捞生产,只要作业渔船管理好了,渔运船自然也不会出问题。作业渔船减船转产了,渔运船也会自然减少。建议农业农村部从当前渔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作业渔船生产需求,出台相关政策,按1比4的比例配套渔运船。
二是严格执法检查打击。持续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辅助渔船限额管控制度,对辅助渔船违规生产、未持特许证擅自出海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在保障渔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渔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是强化渔民教育引导。持续加大渔民教育引导力度,结合推进减船转产工作,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增量。及时就辅助渔船限额管控政策向渔民做好宣传引导,督促渔民自觉配合贯彻落实合法合规渔业生产作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