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在发展托育园建设时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17

九三学社普陀支社反映:在国家大力推进优生优育工作的同时,通过基层调研发现,各地在规范托育园建设时由于用地限制,场地设施不足等问题,发展均都遇到一定的困难。

一是托育园举办的前置条件存在一刀切。

根据国家住建部(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不能设置在商业建筑之内。根据调研,目前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基层社区多数无法提供托育服务所需要的场地,近几年托育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办园为主,多数机构都设置在商业建筑用房内。以普陀区为例,早教机构(咨询公司)在办托育的有13家,其中12家设置在商业建筑内。目前即使整栋商业建筑符合消防要求,且在建筑内的这类机构也达到了消防及其他设置规范要求,由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要求的前置条件,基本都无法通过托育机构备案。

二是托育建设缺乏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当前,社区托育的一体化建设和社会机构办托育建设,同已经成熟的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体系相比,存在许多发展阻碍,根据国《“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对重点支持建设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服务,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支持。但落实到基层托育建设仍缺乏发展规划、用地保障、场地提供、融资优惠、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在当前城市建设用地用房紧张的情况下,虽然已经明确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建设发展仍然困难。

因此,建议:

一是分步骤完善托育机构建设备案。根据基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和当地托育机构布设实际情况,分步骤完善托育机构建设及布设,对于目前多数以社会力量办托育的现实情况,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服务圈综合考虑,在近几年内,由于公办托育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举办托育的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不要因为建筑设置要求等因素采取一刀切。

二是建议将托育工作作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要求各级政府按当地人口规模,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统一布局、规划,做到与幼儿园规划发展同步,在新建的幼儿园中必须要有托育功能。另外托育机构建设作为政府实事项目,建议在对各地政府完成情况考核时,应按各级财政投入建设或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托幼机构为目标值,纯社会力量投入的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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