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景观河道钓鱼、网鱼、电鱼管理的建议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06-13

九三学社普陀区支社反映:普陀区河流交错纵横,水库众多。近年来,在饮用水水库、景观河道非法钓鱼、电鱼、网鱼等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仅破坏渔业资源,破坏河道水质、危害生态平衡,也严重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民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多年来多次对河道钓鱼、网鱼等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管理,执法手段以教育、批评劝退为主、以暂扣渔具、处罚为辅。

据统计,2021年我区在河道、水库开展执法检查200余人次,立案查处20件,处罚金额为50元到500元不等(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罚则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罚则规定,单位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部分流域得到有效遏制,但个别河道、偏僻水域仍存在很多非法钓鱼、网鱼行为,如芦花河、武岭湿地公园等都是钓鱼人数较多的景观河道,非法钓鱼者除了会因为投饵、捕鱼造成河道水质污染,还会乱扔烟蒂、塑料袋、塑料瓶等垃圾,造成白色污染,对河岸草坪进行踩踏,造成绿地斑秃等,部分钓鱼者还乱停车,影响道路通行。

因此,建议:

一是健全联防联控,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严查重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奖励举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等举措来打击非法钓鱼网鱼行为。建议综合执法、环保等涉水执法单位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对于违法对象,一经查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从重处罚。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以破坏的渔业和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屡犯对象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二是采用疏堵结合,加强精细化管理。钓鱼管理要精细化,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规范我区景观河道和水库钓鱼行为,既要加强控制景观河道对于钓鱼的管控,加大对禁钓区钓鱼行为执法力度,打击水源保护区、重点区域的钓鱼行为。同时也要在禁止钓鱼区域以外,结合钓鱼人的实际钓鱼需求,加快设置一批可供钓鱼的区域,也可以在专业鱼塘多举办一些钓鱼活动,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钓鱼活动,这样,既保护了渔业资源,又让钓鱼者有鱼可钓,减少社会矛盾,管理也将会更加科学和规范化。

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数字化监管。运用数字化转型升级,增加科技辅助的作用,结合舟山市河道管理机制的智慧河湖管护平台,通过物联网技术动态获取河道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河道钓鱼、网鱼等异常事件。在水库、景观河道增加视频监控,通过接入公安的人脸库等手段,精准识别违规人员,并采用视播结合技术,一旦监控发现有钓鱼行为,马上启动广播警告、短信劝阻,达到全天候、无死角的效果,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公益广告、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在饮用水源地水库和景观河道非法钓鱼、网鱼、电鱼等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给自身和他人安全带来的危害。特别是要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执法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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